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度補字第 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43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貴築建設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貴築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01,43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7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