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甲○○原告丙○○原告乙○○被告 吳柏學柏勝 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64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原告上開第一審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郭松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