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丙○○
己○○辛○○○丁○○乙○○壬○○
樓戊○○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原告庚○○上列原告與被告癸○○、甲○○等35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㈠原告丙○○請求坐落屏東縣○○鄉○○段○○○○號面積3,310.47平方公尺土地部分,以該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00元計算,應核定為2,317,329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㈡餘原告己○○等7人請求坐落同地段第103地號面積4,379.32平方公尺土地部分,以該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00元計算,應核定為3,065,524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有各該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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