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樓被告乙○○
樓甲○○上列被告乙○○、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靜茹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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