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2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陳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一計算之手續費,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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