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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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聲抗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抗字第63號抗告人即關係人乙○○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培毓
法官王俊隆
法官洪毓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高千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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