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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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雲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雲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雲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3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4年6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葉雲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2月11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8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共2罪、3月共2罪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2年1月15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2年3月8日以102年度審訴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7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其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6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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