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黃泓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7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爰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申請書,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於113年1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3年4月3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鍾小屏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102NX0000000增資股1124002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000增資股1168003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105NX0000000增資股1106004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ND00242普通股33000005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00增資股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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