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12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軒選任辯護人陳昭琦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文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