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5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2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唐明良代理人姜岢忻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淑娟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及新竹市○○區○○路000號7樓之屋內動產,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管轄區域,有聲請狀在卷可參,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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