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6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住○○市○○區○○○街000號)上列抗告人聲請對丙○○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