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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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261號債權人 吳亭蓁吳翠玲 上列債權人吳亭蓁即吳翠玲因與債務人 吳雯婷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亭蓁即吳翠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元大銀行存摺轉帳明細紀錄,僅能得知該帳戶有該筆ATM轉帳金額新臺幣885,000元,因其上並未有經機器登載之債務人姓名,尚難確認雙方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故請提出該筆轉帳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吳雯婷帳號之相關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返還投資款自民國104年4月8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三、請提出債務人吳雯婷(住彰化縣○○市○○路○段○○○巷○○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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