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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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259號債權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鄭銘謙 上列債權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因與債務人 蔡啓仁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後附之判決及決定書皆非原證物一、二所示之文件,請具狀補提之。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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