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04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劉寧成 債務人 蕭智仁蕭錫彰 債務人 林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玖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伍萬零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