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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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陳慶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慶武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37,980元(計算式:4455.7×2100×2/3=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