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6號聲請人 賴玉莉 相對人 曾信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抵押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日期轉換■。
(二)擔保債權範圍:__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金額轉換■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__不定期。__自■日期轉換■至■日期轉換■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五)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八)相對人:■列舉式■。嗣相對人■列舉式■於■日期轉換■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金額轉換■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日期轉換■,應按月計付利息,如未按月計付利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日期轉換■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金額轉換■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__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__借據__、本票、支票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日期轉換■通知相對人■列舉式■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日期轉換■送達於相對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院依職權逕為裁定。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片語■(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片語■(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2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光復││620│田│2252│全部│曾信清│└──┴───┴────┴────┴────┴────────┴─┴─────────┴──────┴──────┘┌────────────────────────────────────────────────────────────────┐│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2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321│下庄段19之17號│光復段620地號│農舍、鋼鐵造有│一層:224.58、二││全部│曾信清│││││││牆、鋼筋混凝土│層:135.43,合計││││││││││造、2層│:360.01│││││└──┴───┴───────┴───────┴───────┴────────┴───────┴───┴──────┴─────┘※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