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 林胤廷 被告 陳延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2,265元(以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否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