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308號聲請人施0連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施00滿於民國102年7月17日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施00滿為監護宣告,並建議選任聲請人為施00滿之監護人,及指定施0瑩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受監護宣告人施00滿業經本院103年度監宣字4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施0奇為施00滿之監護人,及指定施0瑩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再對施00滿為監護宣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