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5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許武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應收帳款明細表,銷貨發票金額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77,530元,銷貨退回金額為60,970元,已收帳款為517,860元,則未收帳款金額應為1,998,700元,與聲請人請求聲明之金額1,998,340元不同,故請確認本件請求之正確金額為何,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