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9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9015號
第9016號第901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慧選任辯護人郭緯中律師被告林香怡
戴妙如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許瑞榮 律師被告 江天忠
陳雅媃 李志宏 林庭伊 (原名 林美雲林靜莉 姜俊傑 李允庭 (原名 李佳穗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許瑞榮律師被告賴依玲
楊靜怡 張馨文
3樓 李盈 李亞璇 彭湘閔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 律師被告陸 佳茵
鄭詩琦
劉又銘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陳鳳妍 廖雅卉 岳懿平 張乃驊 謝亞衡 張雅琪 鍾惠敏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位上之記載顯係漏載,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補充為如附表「更正後」欄位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附表:
┌─────────────┬─────────┬──────────┐│欄別│更正前│更正後│├─────┬───────┼─────────┼──────────┤│案由欄│第2、3行│移送併案審理(95年│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原本第4頁)│度偵字第15422號)│偵字第4846號、95年度│││││偵字第15422號)│├─────┼───────┼─────────┼──────────┤│理由欄│四、論罪科刑│本院自得併予審判。│本院自得併予審判。至│││㈩審理範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第18行(原本第││署94年度偵字第4846號│││30頁)││併案意旨書所載被告陸│││││佳茵、鄭詩琦所涉犯行│││││部分,其2人與原起訴│││││經本院認罪科刑部分,│││││為同一事實,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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