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宜蘭縣製茶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賴光熾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闕秀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39,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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