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43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睿緯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469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 陳秋芬陳慧容 告訴被告賴睿緯毀棄損壞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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