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242號聲請人 柯名哲
柯色花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柯亮照 是否生育子女,如有則提出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及已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如無則應具狀予以表明。
二、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柯亮照之父 柯炳章 、母 柯黃甘 )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三、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柯亮照除聲請人外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四、提出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之人證明書(即通知之存證信函、回執)。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