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3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3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伍萬貳仟柒佰柒拾壹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丁○○於民國95年03月03日起,邀其債務人乙○○、丙○○○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債權人借款2筆合計共新台幣伍佰玖拾萬元整,並約定按期繳納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如有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附表所示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第拾貳條之情事及授信約定書第伍、陸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有債務人等簽立之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乙紙、借據乙紙、授信約定書三紙為憑。
(二)、詎上開借款部份本金已到期迄未清償,及債務人等僅繳納利息至如附表所示之日,即未再依約繳納,履經債權人催討,債務人等迄未清償,是依據上開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之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共伍佰伍拾伍萬貳仟柒佰柒拾壹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債權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祈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錦仙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3356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許│自民國97年0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365277│ 王金枝 、許│月03日起│││││1元│ 忠慶 ││││├──┼───┼─────┼──────┼──────┼───────┤│2│新臺幣│乙○○、許│自民國97年0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25│││190000│王金枝、許│月11日起││7│││0元│忠慶││││└──┴───┴─────┴──────┴──────┴───────┘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許│自民國97年0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5277│王金枝、許│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忠慶│││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許│自民國97年0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0000│王金枝、許│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忠慶│││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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