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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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7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97年度執更崑字第48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7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89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而檢察官前已核發96年度執減更崑字第2946號指揮書指揮執行上開案件,並於96年9月12日業已執行完畢,詎檢察官於97年3月24日復行核發97年度執更崑字第
484號指揮書,重複執行上開竊盜案件,是檢察官指揮執行之行為顯有不當,為此,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訴字第3650號、96年度易字第17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89號裁定減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據此核發96年度執減更崑字第2946號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為民國96年4月13日,執行期滿日為96年9月12日;異議人另因詐欺、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簡字第4574號、96年度易字第68號判決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月又15日、4月確定,上開詐欺、竊盜等二案嗣與首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二案,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342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同署檢察官乃據此註銷原96年度執減更崑字第2946號執行指揮書,換發97年度執更崑字第484號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仍為96年4月13日,執行期滿日為97年2月12日各節,業據本院調閱96年度執減更崑字第2946號、97年度執更崑字第484號執行案卷核閱無訛,是97年度執更崑字第484號指揮執行書乃係替代已經註銷之96年度執減更崑字第2946號執行指揮書,異議人之前已服畢之刑期仍已計入97年度執更崑字第484號指揮執行書所指揮之刑期內,其並未因之而遭重複執行刑期,此觀上開二份指揮執行書所記載之刑期起算日相同,而執行期滿日則依其原所依據之法院確定判決或裁定所定之刑期而有不同即可查知,異議人指稱遭重複執行刑期云云,顯有誤認,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