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81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