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
(現另案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丙○○等2人被訴竊盜案件(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20號),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2日辯論終結,惟原告卻遲至98年3月19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足按,是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已無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