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判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判字第178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林銘華 代理人 吳佳育 律師被告 陳世賢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0年7月16日所為110年度上聲議字第5752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調偵字第1191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
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開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新增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2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此徵諸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點規定: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否則,不宜率予裁定交付審判,益顯明白。再按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亦有明定。準此,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而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倘經法院調查之結果,尚不足以動搖原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仍不能率予交付審判,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而裁定駁回。
本案聲請人即告訴人林銘華(下稱聲請人)以被告陳世賢涉犯
詐欺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110年6月2日以110年度調偵字第1191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本案不起訴書)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而於同年7月16日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5752號處分書(下稱本案再議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該處分書於同年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之受僱人收受,聲請人並於法定期間內之同年8月5日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具狀向本院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等情,有本案不起訴書、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含其上本院收狀戳)及刑事委任狀等件在卷可稽(見高檢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5752號卷《下稱再議卷》第2頁正反面、第10頁至第13頁、第15頁、本院110年度聲判字第178號卷第5頁至第15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確認無誤,故本件聲請程序合法,合先敘明。
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於108年12月間與聲請人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時,即虛情表示要照顧聲請人一輩子,以取得聲請人之信任,嗣經常假借須返還友人債務、銀行信用貸款、協助親友還債及欲購買車輛等為由,詐騙聲請人,致聲請人自109年2月5日起至同年3月26日止,在臺北市中山區等地陸續匯款及交付現金共新臺幣(下同)1,039萬元,並代為支付345萬元為被告購買賓士汽車1輛,總計遭詐騙1,384萬元,嗣經聲請人察覺被告隱匿本身已有其他女友,且同居生活,始知悉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刑事交付審判補充理由狀㈠、刑事交付審判補充理由狀㈡所載。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5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所謂詐欺,以主觀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客觀上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為要件,若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經查:
㈠聲請人自109年2月5日起至同年3月26日止,陸續交付如附表一
所示共計1,039萬元予被告,並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代為支付345萬元為被告購買賓士汽車1輛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85號卷《下稱偵卷》第11頁至第21頁),且經聲請人指訴明確(偵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83頁至第85頁),並有台北富邦銀行提存款交易憑條、存摺交易明細資料及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明細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5頁、第51頁、第71頁、第121頁至第125頁、第143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聲請人於警詢中雖指稱:被告以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及
電話跟伊說有經濟上的壓力、被告母親身上都沒有錢等為由,伊才會於109年2月5日匯款50萬元;被告跟伊說要償還信貸、車貸、朋友借款、母親不斷給予壓力及被榨乾了等語,伊因此於109年2月12日將49萬元存入被告的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且於同年月18日、同年月25日、同年3月3日陸續匯款220萬元、220萬元、250萬元予被告;被告說其母親居住環境不好,還傳照片給伊,伊想要幫忙解決這個問題,然後被告於同年3月26日突然說要匯款250萬元作為銀行徵信,伊就與被告相約在台北富邦銀行建國分行匯款至被告帳戶;被告到處跟朋友說要買賓士車,也有提到賓士車是其夢想,伊才會說要買給被告,幫被告圓夢,被告自同年1月24日起至3月26日止,不斷對伊承諾要陪伴伊到老、同居女友百分之百會搬出住處,伊才會信以為真,願意幫忙其解決所有的困難等語(見偵卷第83頁至第85頁)。惟觀諸被告與聲請人之LINE對話訊息如附表三所示,可知被告於交往之初已向聲請人坦承另有同居女友,其雖向聲請人表示想買賓士及媽媽一直施加壓力等語,但未以此為由主動要求交付金錢或贈送車輛,尚難認此構成實施詐術,進而使聲請人交付財物之詐欺行為。
㈢被告於訊息中提及「向你借這錢,主要是要償還我的信貸、車
貸、朋友借款,因為利息很高,想減輕每月的支出」(見偵卷第42頁),固可證被告以償還貸款及欠款為由,向聲請人借貸金錢,惟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認向聲請人借貸250萬元之事實,並供稱:雖然聲請人說過不用還,但其認為還是要還等語(見偵卷第235頁),足見被告並非自始全無清償之意願,只是一昧誆騙聲請人交付金錢,故不能認其主觀上確有詐欺犯意。
㈣況聲請人於訊息中一再表示「我做的每1件事都無怨無悔,不求
任何回報」、「最後告訴自己因為喜歡阿心,所以就不要在乎你的心在那裡?依然還是幫你圓夢還是要減輕你的壓力」、「買車的事你不要放在心上,我曾經就說要完成你的夢想,現在完成我也很開心」、「對你我是真心付出且是想和你走到老」、「不要和媽媽不開心,我慢慢存錢到你富邦,你就幫你媽媽一些」等語(見偵卷第30頁、第36頁、第43頁、第49頁、第55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因為感情而交付被告總計1039萬元、賓士車1台」「(問:被告以何種方式要求你幫忙?)沒有用強迫手段等非法手段,只是許下承諾說要照顧我一輩子,但沒有做到。」「(問:當時餽贈予被告之財物,是否係基於感情基礎?)是。」等語(見偵卷第232頁至第234頁);於再議意旨亦稱:「為促使兩人日後穩定無憂交往,交付財物」等語(見再議卷第4頁反面),可徵聲請人交付金錢及購買車輛予被告之動機,係為維繫及增進彼此之感情,衡情聲請人係具有正常自主意思之成年人,當知悉本於自身情感考量上之付出,未必會有相同之情感上回報,況被告已有同居中之女友,復與聲請人交往,日後雙方之交往本即充滿變數。聲請人考量雙方經濟狀況及當時情誼,本諸自身意願決定交付金錢及購車予被告,難謂有何陷於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自不能因日後感情生變,逕認被告於雙方交往期間表達者皆屬虛情假意,抑或交付金錢或贈車係已遭詐騙所致。
㈤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雖以被告利用工作機會得知聲請人當時心智
脆弱,趁機對聲請人表示以提供感情依靠、建立照顧終生之陪伴關係等謊言,又佯稱有巨額債務,以已身不實的經濟狀況、借貸情形要求聲請人幫忙降低壓力、改善經濟拮据狀況,使聲請人誤信被告已然付出真心,故為減輕被告的負債及生活壓力,才依被告之要求交付上開財物云云,然被告金融帳戶每月支出之項目包括貸款、信用卡、會錢、工資及教養費等費用,且其自身及所經營之吉祥人生有限公司亦於108年1月31日至109年10月31日間在金融機構曾辦理多筆貸款等情,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員報送授信資料明細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63頁至第193頁),足見被告於其與聲請人交往期間,個人財務確實面臨龐大壓力,應非子虛。又從上揭LINE對話訊息內容,被告固稱其有多筆貸款、借款及來自母親的經濟壓力,並告知聲請人已經愛上對方,希望能夠相伴一生等語,但不曾要求聲請人必須幫助其清償債務作為感情長久付出之對價,自難認被告對於與其交往中之聲請人揭露自身財務狀況、表達內心情感及對未來之期許等種種作為,即成立傳達不實事項之施詐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於交往之初係以虛偽情愛及不實事由誆騙聲請人,使之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是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上揭主張,不足採信。㈥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另主張本案檢察官未調查被告增加貸款之原
因、相關金融帳戶及賓士汽車之動產擔保設定情形,故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違誤云云。然檢察官於偵查過程中關於調查證據之取捨,乃隨著偵查過程所呈現之證據,而隨之不同,應由檢察官依其專業而為職權上之判斷,而本案檢察官依其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既認被告並無詐欺罪嫌,因而於偵查中未再調查其他事證,尚難謂檢察官有何未盡調查證據能事之違誤,是聲請交付審判意旨此部分所指,同非可採。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意旨所指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
嫌,業據本案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處分書逐一指駁,且均敘明理由及所憑證據,依上開本院之認定,該等認定均屬有據,尚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是依首揭法律明文,本案不起訴書及再議處分書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被告之罪嫌容未能達到跨越應起訴門檻之證明程度,故本件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李佳靜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附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刑事交付審判補充理由狀㈠、刑事
交付審判補充理由狀㈡附表一:
編號日期金額1109年2月5日50萬元2109年2月12日49萬元3109年2月18日220萬元4109年2月25日220萬元5109年3月3日250萬元6109年3月26日250萬元附表二:
編號日期金額1109年2月6日10萬元2109年2月7日325萬元3109年2月14日10萬元附表三:
發訊人傳送時間訊息內容備註林銘華109年1月19日「我想在一次和你說,我做的每1件事都無怨無悔,不求任何回報」偵卷第30頁林銘華109年1月20日「對你有滿滿的愛,要和你一起同甘共苦」偵卷第31頁陳世賢109年1月24日「我要買賓士,等他來,拍給你看」、「其實我要,自己可以貸款,可我不敢,工作不太穩定」偵卷第47頁林銘華109年1月24日「不可以貸款,壓力很大」偵卷第47頁陳世賢109年2月3日「我考慮後,還是希望自己踏實一點,雖然我到處炫耀」、「話已經說出口,我也刻意說,讓自己騎虎難下,前幾天我嬸嬸欺負我媽,我故意向她說我去看賓士300多萬」、「然後我就騎著我的破機車走了」、「因為這幾年我爸爸媽媽他們很辛苦,坦白說:百分之50都靠我撐著,我弟弟很笨」偵卷第48頁、第41頁陳世賢109年2月5日(傳送照片)「我爸爸媽媽住的,所以我很...」偵卷第120頁林銘華109年2月5日「我有猜到」偵卷第120頁陳世賢109年2月5日「我想問你,你覺得我對林銘華有真心嗎,這個問題,我問過自己,感恩、懺悔、希望、回饋是我的座右銘,不知道你的答案是否與我相同,我喜歡越相處越相愛的那種個性,越來越喜歡的感覺」、「如果真的發生任何開心不開心的事,急事請先打給我,就不管其他人了,懂嗎,我會處理的」偵卷第34頁至第35頁林銘華109年2月5日「我願意付出已經代表你在我心中地位」、「我是真的很愛你」偵卷第35頁陳世賢109年2月10日「向你借這錢,主要是要償還我的信貸、車貸、朋友借款,因為利息很高,想減輕每月的支出」偵卷第42頁林銘華109年2月10日「我知道信貸利率很高,所以要你趕快還」、「不要讓銀行賺利息錢」偵卷第42頁陳世賢109年2月12日「是我和我媽媽最大的爭執,就是她一直給我一點壓力,我不想也不能一再的幫忙,和你無關,你不需要介意掛懷,懂嗎,因為昨天繳學費,我的提款卡裡面錢不夠,所以領20000,我明天補回去」偵卷第55頁林銘華109年2月12日「好的」、「我不喜歡這樣」、「不要和媽媽不開心」、「我慢慢存錢到你富邦,你就幫你媽媽一些」偵卷第55頁陳世賢109年2月12日「謝謝你對我無私的付出,你的真愛,我深深感覺我當時的感覺是對的,還記得我到處說我好像愛上林銘華了,現在我慶幸自己愛上林銘華」偵卷第36頁林銘華109年2月12日「因為邱小姐的關係,所以在交往當中,有時也會擔心,不知你對我是否真心?幾度拉扯,最後告訴自己因為喜歡阿心,所以就不要在乎你的心在那裡?依然還是幫你圓夢還是要減輕你的壓力」偵卷第36頁陳世賢109年2月14日「因為有你、我好像煩惱被妳拿走一些,因為有你,我對我媽媽說有靠山的感覺......真好,因為有你」、「你會寵壞我...怎麼辦呢」偵卷第38頁陳世賢109年2月15日「我希望是陪你到最後的人,也期望你是陪我到最後的」偵卷第37頁陳世賢109年2月17日「對你說的時候,又擔心造成你的壓力,我想你把很大部分可能1/3或者1/2的財務給我買車,幫我解決問題,我心裡很...所以我才要告訴自己,我得更努力工作,再加上我還有邱小姐的問題,真的捨不得你受委屈」偵卷第46頁陳世賢109年2月18日「所以不要再幫我太多」、「這樣我會太依賴,真心的,你這樣對我」、「我已經不知道要怎麼還了」偵卷第119頁林銘華109年2月18日「幫你是我的能力內」、「請放心」、「我喜歡讓你依靠,你用你的真心還就好了」偵卷第119頁陳世賢109年2月18日「我媽媽真的是無底深淵,我曾經對她很生氣的說:你生我,養我,你要我下地獄,我也只能去,可是我沒見過這種媽媽耶」偵卷第119頁林銘華109年2月18日「記得要量力而為」、「我會默默支持你,不要擔心」偵卷第117頁陳世賢109年2月18日「反正明天我處理好我同學那60幾,再把我媽要的給她,喔就不要再提了」偵卷第117頁林銘華109年2月18日「對ㄚ」偵卷第117頁陳世賢109年2月26日「因為過去我不敢算自己有多少信貸、車貸、借款、死會,不敢算...可至少知道,絕對不會超過五百,天啊」偵卷第44頁林銘華109年2月26日「不知道你這麼辛苦」偵卷第44頁林銘華109年3月2日「花店貨車50萬我來買,但不要和你媽媽說我買的」、「多匯89萬是花店貨車/小黑包膜/健身會員/機車」偵卷第118頁陳世賢109年3月15日「我希望自己能當你最後一個男人,希望你是陪我走到最後的人,希望你用心感受」偵卷第40頁陳世賢109年3月15日「我真心喜歡林銘華,而且希望越來越喜歡,越來越喜歡,懂嗎,越相處要越喜歡比較好」偵卷第49頁陳世賢109年3月24日「謝謝你讓我有面子,因為林銘華我的生命不一樣,真的很榮幸,謝謝你請你放心,我陳世賢只有真心」偵卷第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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