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49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黃瓊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1月2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189,869元,收息至97年4月2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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