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4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釋明完整正確之發票人名稱(系爭發票人究為三商美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或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7月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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