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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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0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1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自94年6月間起至95年8月31日止,受雇於中南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南海公司),並派駐於高雄市○○區○○街41之1號「都會星城大樓」擔任管理員組長,負責代為收取住戶繳交之大樓管理費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被告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自95年6月間起至同年8月間止,於任職期間,接續將其業務上所收取之都會星城大樓6、7月份管理費及投幣式電話公款196元,共計新台幣(下同)46萬7,634元侵占入己,並未依規定將收取之管理費如附件所示支付予中南海公司、繳回都會星城大樓管理委員會及發放予廠商及清潔人員,嗣經中南海公司發覺有異,經查證後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業於96年5月1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洪能超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鍾錦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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