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4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泰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貸款還款明細表所載,月份二○○七/一○,本金餘額新台幣肆拾參萬肆仟玖佰零壹元,則請求依新台幣肆拾伍萬柒仟玖佰肆拾壹元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