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51號聲請人 蔡榮豊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第三人 李春修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9月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委任保證、票據、保證所負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9年11月10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呂琮,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呂琮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11日向第三人李春修借款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9年11月10日。嗣第三人李春修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今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於民國109年5月11日簽發,票面金額各新臺幣1,500,000元,到期日均未載之本票兩紙,詎經提示未獲清償,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太平區│ 樹孝 ││1638│4,425.42│10000分之29│└─┴───┴────┴───┴───┴──────┴────┴──────┘┌─┬──┬───────┬────────┬────────────┬────┐│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534│臺中市太平區樹│集合住宅、│三層:62.44│陽台:8.50│全部││││孝路321巷2號3│鋼筋混凝土造、│合計:62.44││││││樓│12層││││││├───────┤│││││││臺中市太平區樹││││││││孝段1638地號│││││├─┴──┴───────┴────────┴──────┴─────┴────┤│共有部分:樹孝段2602建號,面積:7,753.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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