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儷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3021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2年度聲沒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拾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員警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晚上9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前,查獲被告甲○○涉犯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3021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DVD光碟10片,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考。另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再者,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惟按違反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甚明;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是刑法第235條第3項、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而適用。
三、經查,被告所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302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色情光碟片10片,依上開刑法第235條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扣案之色情光碟10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除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應予更正為刑法第40條第2項,並應予補充其漏引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外,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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