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萬里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
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再開辯論部分不得抗告,移轉管轄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