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722號債權人 劉德宗 債務人 林五湖 債務人 林建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建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同名人數過多)(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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