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615號債權人 童永全 債務人 廖祐慶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字號等其他足識別身分之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615號債權人 童永全 債務人 廖祐慶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字號等其他足識別身分之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