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86號原告 王芃馨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謝啟明 律師被告坤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川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萬6,000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969元,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為:「確認被告對原告之價金尾款債權逾新台幣(下同)375萬0,800元部分不存在」,參照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原告稱尚有505萬6,800元之價金尾款尚未撥付予被告,是依原告聲明主張,乃為請求減少價金130萬6,000元而提起本件訴訟【計算式:505萬6,800元-375萬0,800=130萬6,000】,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30萬6,000元。
三、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3,969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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