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乙○○○
之17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苗栗縣○○鎮○○○段0680之0401、0680之0404、0826之0000地號等3筆土地因通行同地段0680之0400、0680之1101地號等2筆土地所增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