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小字第3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張隆盛
被   告  郭佳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零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邱靜銘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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