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中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中榮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中榮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確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所宣告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其餘之罪所宣告之刑,均得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為本件聲請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1日│105年12月30日下午5時許至│106年3月22日││││106年1月3日上午9時許間│││││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39號│偵字第27262、30195號、10│偵緝字第1584號、106年度偵││││7年度偵字第1990、7374、73│字第24646號││││7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354號│107年度易字第1353號│107年度簡字第6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29日│107年6月29日│107年6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354號│107年度易字第1353號│107年度簡字第612號││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18日│107年8月6日│107年9月17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1│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3│編號3、4之罪刑前經本院10│││773號│224號│7年度簡字第6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4874號│││││)│└──────┴─────────────┴─────────────┴─────────────┘┌──────┬─────────────┬─────────────┬─────────────┐│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584號、106年度偵│││││字第2464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12號││││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17日│││├─┴────┼─────────────┼─────────────┼─────────────┤│備註│編號3、4之罪刑前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6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4874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