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7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鎰銘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鎰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鎰銘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7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26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鎰銘前因犯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一百二十小時之義務勞務確定,嗣再經本院以105年度撤緩字第36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又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易緝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再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3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並與前揭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107年3月7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9年11月6日,經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9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8月6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7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266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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