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2號聲請人 徐天方 代理人邱 昱誠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貳拾捌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1,670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72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為本件分割遺產等事件訴訟進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繼承人 陳德美 之繼承系統表。㈡被繼承人陳德美二親等之相關戶籍資料或身分文件。
三、另觀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有權人仍登記為被繼承人。聲請人應先就被繼承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並向本院提出已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佳穎附表:被繼承人陳德美之遺產及核定價額編號遺產項目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參考依據及核算方式1門牌號: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15,402,226元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巷弄,用途同為住家用之建物成交行情,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54,300元。復依建物權狀所示,建物總面積為99.82平方公尺,房地價額為15,402,226元(計算式:154,300×99.82=15,402,22元)。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聲請人主張由遺產先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1/2後,再按應繼分1/2比例取得遺產,其可得利益為11,551,670元【計算式:15,402,226×(1/2+〈1-1/2〉×1/2)=11,551,6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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