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74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榮貴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羅榮貴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經查本件抵押權係擔保本件抵押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即本件抵押權設定時)及將來(即本件抵押權設定後至該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所負在本件抵押權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租金、貸款、票據...等所生之債權,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附卷可參。
三、承上,本件抵押權設定日為民國105年9月21日,而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其發票日為105年9月20日,顯在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前,依約不為本件抵押權效力所及。
四、故請提出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件(該債權須發生在本件抵押權設定時或設定之後),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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