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信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信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信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洪曉能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受刑人黃信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年2月││├────────┼────────┼────────┼────────┤│犯罪日期│98.08.13│97.05.02││├────────┼────────┼────────┼────────┤│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毒│苗栗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259號│字第2087、2990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苗簡字第│100年度上更一字│││實││906號│第21號│││審├──────┼────────┼────────┼────────┤││判決日期│98.11.17│100.03.17││├─┼──────┼────────┼────────┼────────┤│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苗簡字第│100年度上更一字│││決││906號│第21號│││├──────┼────────┼────────┼────────┤││判決確定日期│98.12.03│100.04.11││├─┴──────┼────────┼────────┼────────┤││苗栗地檢99年度執│苗栗地檢100年度│││備註│字第32號│執字第1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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