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69號上訴人新輝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學成 上訴人與 張肇集 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69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4,8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