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26號上訴人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豪、于○宇、黃○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萬6,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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