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傾向,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毒偵字第1795、17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中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28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50號裁定觀察、勒戒,於99年4月15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795、17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鑑定後確認含甲基安非他命(98年度保管字第1686號,驗餘淨重0.328公克)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2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81200125號鑑定書(見98年度毒偵字第1795號卷第23頁)1紙在卷可按,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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