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4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沈榮耀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搶奪案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12月4日第一審確定判決(99年度訴字第4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聲請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沈榮耀聲請再審,雖提出聲請狀,然並未附具原判決即本院99年度訴字第436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此觀聲請人出具之聲請狀即明。是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於法未合,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再審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何玉鳳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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