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640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興漢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 律師( 法扶 律師)
吳建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興漢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羅興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7月25日執行羈押,至108年10月2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本院以羈押被告期間即將屆滿,於108年10月15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被告之前揭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0月2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黃玉琪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